使用规则
对于申请使用上海艾杰飞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作「RGF」。)提供的就业支援服务(按照下一条的定义),请在同意本使用规则(以下称作为「本规则」)的前提下进行申请。使用者使用本网站后即视为同意本规则。另外,RGF无事前预告,也能根据需要改变本规则的内容,使用者同意,在内容变更后依然使用本网站的情况下,即视为该使用者同意该变更内容。
1.(提供的服务)
RGF通过咨询顾问的职业建议,提供包括就业活动的支援以及核对使用者的申请内容和招聘条件等等有效的帮助服务(以下称作「就业支援服务」)。并且,该服务如何提供由RGF定夺。
2.(就业支援服务的变更/中止/终止)
RGF运营中,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可不通知使用者,对就业支援服务的部分或者全部进行变更(包括咨询顾问的变更),或者暂时停止服务。另外,在一段时期通知后,可终止就业支援服务的部分或者全部。
3.(个人信息的处理)
RGF为了执行其业务(包含更有效的管理人才资源以及提供就业支援的服务),收集以及使用使用者的个人信息。使用者同意RGF对该个人信息的使用,并且同意RGF向相关第三方提供。
4.(个人信息的正确性)
使用者承诺会对RGF以及招聘公司,提供正确,完整且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使用者保证,由于使用者所提供的个人信息的不正确,或者其内容的不完整,不真实,导致招聘公司或者其他第三方对使用者提出异议,索赔或者任何请求时,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并保证不对RGF造成任何影响。
5.(资料的提出)
在RGF请求的情况下,使用者须及时提出以下资料。
(a) 能够确认使用者的姓名,住址等信息的身份证和资料
(b) 能够确认使用者在留资格的护照或者是就业资格证明
(c) 招聘企业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6.(招聘核对)
RGF会将使用者申请内容与招聘企业所希望的招聘条件进行对照,但是判断的基准与理由等将不予以传达。另外,即便接受了使用者向招聘方的应聘申请,RGF会参考由招聘企业所提供的选拔基准后,对于该招聘的符合度进行判断,基于判断结果,向使用者联络表示RGF不向该招聘企业进行推荐,或代表招聘企业告知使用者与该招聘条件不相符合等。
7.(劳动条件)
使用者承诺自行承担责任,对招聘企业的劳动条件及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进行直接确认后,缔结劳动合同,且RGF对录用通知中的劳动条件及劳动合同的详细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8.(禁止事项)
使用者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向RGF或者招聘企业提供虚伪或者不正确的个人信息
2.妨碍RGF或者招聘企业业务的行为,或者有损RGF或招聘企业的社会信用或者恶意评价的行为,以及其他类似行为
3.诽谤,中伤或者侮辱RGF或第三方的行为
4.侵害RGF或者第三方拥有的著作权,商标权,及其他一切包含知识产权的权利,以及商业秘密,名誉,隐私等的行为
5.使用由就业支援服务得到的信息,从事就业活动以外为目的,或者向未经RGF许可的第三方泄露这些信息的行为。
6.未经RGF许可而直接与通过就业支援服务得知的招聘公司进行联络,接受采用选拔或者入社的行为
7.无正当理由,事先未联络的情况下缺席面谈,选拔考试,面试等,或者是承诺接受录用通知后又取消等行为
8.违反法令或者是公序良俗的行为
9.(向招聘企业的确认)
RGF在录用选拔考试的过程中,从招聘企业方得知的劳动条件,及其他相关合约内容的信息与从使用者方得到报告的信息有分歧的,或可能存在分歧的,会向招聘企业方进行事实确认。
10.(知识产权)
包括本网站内的照片,信息以及标志等全部的内容的知识产权(包含著作权)全部归属于RGF或者RGF以外的第三方。使用者未经RGF事先同意的,不得进行该内容的部分或全部复制,更改,擅自转载等使用。
11.(免除责任)
使用者了解使用本服务及本网站并不保证其被企业录用。并且,当使用者和招聘企业之间的由于劳动条件以及其他合同的内容产生纷争的,使用者应自行承担责任解决纷争。RGF对于由于使用本网站及本服务的部分或者其他相关联事由导致的损害或者费用,无论直接或间接的原因,均不承担一切责任。
12.(关于链接地址)
本网站可能被RGF以外的对象所开设的网站链接。(以下简称被链接网站)RGF对于被链接网站的内容,不负任何责任。使用者基于自身的责任使用被链接网站的,RGF对使用者由于访问所产生的一切损害免除责任。另外,RGF对于被链接网站的内容并不表示承认及保证。
13.(不可抗力)
由于自然灾害,网络故障,通常采用的防病毒手段无法防止病毒侵害等事由,导致提供的就业支援服务有延迟的,或者困难,中断的,从而导致使用者损害的,RGF不负责任。
14.(关于链接)
使用者不得制作或恶意损毁RGF或者包含猥褻内容等网站,或RGF判断不适合的网站相链接。RGF可以断开这些链接。
15.(基准法以及管辖法院)
本规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基准,进行解释。如对本规则相关事项产生纷争的,可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1月3日制定・实施